"张家界新娘""为爱冲锋的勇士"事件中女子该受到法律惩罚吗?

一,"张家界新娘""为爱冲锋的勇士"事件中女子该受到法律惩罚吗?

张家界新娘、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女学生,最近女性婚内出轨的大瓜可谓不少,除了对其口诛笔伐,她们又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结合事件经过和法规、案例简要说一下:

一,张家界新娘玩出“花”,婚礼前一天在酒店与另一男子共度良宵

关于张家界新娘的故事,想必前因后果大家已经了解不少了,简单来说,张家界一对新人准备办婚礼,此前男方已经支付了价值20万阿的彩礼。而就在婚礼前一天,新娘把几张婚纱照发给了她的男性朋友,然后双方的对话内容就失控了,约在婚礼的前一晚,在酒店内“带妆、穿婚纱”共度良宵;男方还大言不惭地说“有个大胆的想法,听天由命,看怀孕是谁的”,毫无顾忌。

新娘更不是省油的灯,回复道“我也想,觉得自己好坏,哈哈”。两人一拍即合,公序良俗都抛在了脑后,男方同时还提出了一个更刺激的玩法,“要不明天我再叫个人,刺激一下”,懂得人都明白这句话的意思。

以上是爆出的聊天记录,至于究竟有没有着手实施,我们不敢妄下结论。但从后续聊天记录来看,大概率是“如愿以偿”了,因为男主在某个群聊中炫耀“群里是不是不让发视频”;同时事情败露后,新娘的朋友质问她为什么要对待李哥(新郎),新娘求饶道“只有那么一次,为了孩子(不要告诉新郎)”。

朋友知道后,质问新娘

事情的经过大致就是如此,后续是新郎在网上吃瓜,万万没想到自己竟然是被戴帽子的那一个!再后来,新郎在社交平台发文,表示“感谢大家的关心,已离婚,彩礼已协商妥当”,并表示不做评论,等警方通报。

那么该事件中,新娘、新娘约的男性朋友,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

首先,对于新娘,无论与他人的“春宵一夜”发生在领证前,还是领证后,都是不触犯法律的,顶多算是违背公序良俗,受道德层面的谴责:

尽管《民法典》中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这仅仅是一项义务,依靠自制力自觉履行,并非法律层面的强制履行,所谓“婚内出轨”,触犯《刑法》的情况恐怕仅限于“军婚”,而新郎又不是军人身份,所以追究新娘的法律责任,几乎是不现实的。

第二,对于破坏他人家庭、破坏他人婚姻的男性朋友,如果过程中没有伴随其他“出格”行为,同样不违法:

道理是一样的,与已婚女性“有染”,不负法律责任,甚至不构成一般违法,更谈不上触犯刑法了,对其谴责也只限于道德层面。

归根结底,这对行苟且之事的男女,尽管有悖风俗、有悖公序良俗,但也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残酷又无奈。

当然,以上说的只是“一般情况”,事实上这对男女如果过程中伴随着其他更出格的行为,也有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比如:

1,对于男主,他提到了要“拍视频”,如果拍了,并且转发给他人了,最轻是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因为该法第68条中规定: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还是男主,他在与新娘的对话中提到,“明天再叫一个人,刺激一下”。如果真实施了,那么问题就大了,可能涉嫌“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中规定: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不是简单地以《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其行政责任了,还是要入刑的,量刑标准是5年以下。注意一点,构成“聚众淫乱罪”并非一定是在公开场合,即便是在私密的酒店内,酒店也属于公共场所,具有“当众”的性质,也是涉嫌构成本罪的。三人以上聚集在一起从事淫乱活动,就可能涉嫌本罪。

当然该罪只针对“首要份子”,即“组织者”,所以如果有该行为,还要对“组织者”进行认定,可能是新娘,也可能是男主。至于非组织者,不构成本罪,而是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拘留和罚款。

当然这只是基于聊天记录的推测,是否构成本罪还存在很大不确定性,比如到底有没有叫来另一个人或者另几个人?参与者是两人、三人,还是四人?这都是定性时要考虑的因素。

3,对于新娘,虽然大概率有既不被追究一般违法行为、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但是除了将面临“离婚”的局面之外,恐怕20万彩礼也要如数退还了,退还的原因不是基于犯了“婚内出轨”的错,而是双方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如果退还彩礼事宜不能达成一致,那么诉诸到法院,法院在裁决时也会考量这个因素,全部或者部分退还是大概率事件。

4,再就是关于孩子的问题,从聊天记录上来看,新娘已经怀孕了,但是谁的?说不清楚。

如果是新郎的,那么新郎应继续抚养,即便是离婚并放弃抚养权,也应按期足额支付抚养费;但如果后期经DNA检测是出轨男主的,那么男主应夫妻抚养责任,同时将新郎这段时间内花费在孩子抚养上的费用酌情赔偿。

另外,倘若孩子不是新郎的,新娘还应赔偿男方一笔精神损害赔偿。

以上就是新娘、男主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归纳起来,如果仅仅是两人婚内出轨行为,那么都不负法律责任;如果男主拍摄了视频并转发了,那么是一般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如果存在“聚众淫乱”行为,“组织者”恐将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个罪名需要进行后期认定,不一定一定就能构成。

二,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婚后在校内与他人谈对象,男子300公里“为爱冲锋”

这件事更毁三观,“为爱冲锋的勇士”,在7月份与女主王某领证,此后二人分开,女主到山东服装职业学院“专升本”,继续学业;“勇士”在青岛打工,供王某读书。

两人已经领证了,是受法律保护的婚姻,而女主王某却在校内见异思迁,谈了男朋友,并怀孕……

这件事就不做评论了,相信各位看官心里都有一杆秤,孰是孰非应该一目了然,尽管女主在事发后还大言不惭地称“自己也是受害者”,不知道她说这话的底气来自哪里,就凭你是女性,你就弱势?

唯一心疼的就是这个“勇士”,打工供妻子继续升学,却换来竹篮打水一场空;狂奔300公里,不仅没见到女主王某,反而遭遇了几个校内“大汉”的围攻,被摁倒在地……三观尽毁。

至于女主王某的法律责任,与上文中的“张家界新娘”是一个道理,即便婚内出轨、即便婚内与他人怀孕,也不承担法律责任,不过在离婚时属于“过错方”,净身出户算是唯一惩戒。

以上就是两位当事女主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说来说去,几乎是很难追究法律责任了,只希望两位男性能尽早从阴霾中走出来吧,这俩人,不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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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新娘”事件与“为爱冲锋的勇士”事件中单纯说感情与性爱的话无所谓没有影响的;毕竟现在的社会生活非常开放大胆了,老百姓虽然不喜欢无法接受但是阻止不了它发生,就当做吃瓜群众群众了。但是这里面的两对夫妻毕竟已经领过结婚证了,行为与言论自由受到法律《民法典》婚姻篇保护。

“张家界新娘”,就在在婚礼的前一天还和P友聊骚淫乱,言语不堪入目,聊以前运动的事,不仅玩起来三P(证据确凿无疑就是聚众淫乱罪,五年有期徒刑坐牢;同时发布相关视频聊天记录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直接播种让新郎买单养孩子用心恶毒而且穿着婚纱做爱等暧昧淫秽内容,而新娘竟然完全配合;竟然还是结婚婚礼当天前一个晚上对夫妻的不忠,对结婚证与民法典的藐视。对于已经领取结婚证的夫妻来说就是婚内出轨了,男主完全可以以此为由申请撤销婚姻,让女的退还20万彩礼,同时对自己筹备婚礼造成的损失以及精神损失费给予赔偿挽回损失。法院必然会同意给予支持。

“为爱冲锋的勇士”,女主学校交往其他男友,这是对结婚证及民法典的藐视与夫妻感情的背叛,属于婚内出轨行为。故事情节中女主称男主为前夫说明女主铁定要离婚了。男人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让女主返还这些年支付她上学和生活的费用,同时让女主赔偿精神损失费等。法院必定会给予支持。

既然结婚了就要断清楚关系,不断清楚就不要结婚。成年人了成熟稳重点。

刑法

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些自杀的宝妈,她们的丈夫婆家人有受法律惩罚吗,我同意婚内犯错的有法律惩罚,出轨虐待家暴冷暴力等等,但不分男女

该受到惩罚,都是为人妻子,做出这种毁三观的事是要收到惩罚的

虽然我也很希望她们都能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她们不会的!这种事情只涉及到道德问题,没涉及到法律,或许她们会得到上天的谴责,但并不会受到实质性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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